《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
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因此,律师和法官是同学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况,但是,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
请,是否批准,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