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更换招牌城管可以罚款吗?

2025-04-27 18: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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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店面更换招牌城管不应该罚款。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回答2:

店面更换招牌城管不应该罚款。只要设置的牌匾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影响市容,做到破损了及时维护和更换就行。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回答3:

我是行政执法队员,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是不能罚款处罚的。拿我们这来说吧,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但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户外广告设置地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载体。牌匾是指标识单位及商业经营场所名称的招牌、匾额。牌匾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或设施设置牌匾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户外广告和牌匾是不同的两个定义,你说的店面招牌属于牌匾而不属于户外广告。对于牌匾的管理
第三章 牌匾设置与管理
第十七条 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牌匾设置技术标准设置牌匾。
第十八条 牌匾的书写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九条 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牌匾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没有提及牌匾的更换需要办理手续和交纳费用的,所以就没有处罚的依据。一直以来,我们也是按照“一店一牌”的要求在做,只要设置的牌匾符合技术标准、不影响市容,做到破损了及时维护和更换就行。
大家一提到城管就恨之入骨,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一直以来,负面的新闻报道很多,正面的很少,城管做的事就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中涉及的当事人大多是大众百姓,小到吐痰、丢纸片,大到工程建设牵扯的也是方方面面。加之许多执法队员自身素质差异很大,从以前的“三整顿”社会应聘人员到现在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各方面层次相差很大。所以“恨”是可以理解的。但我相信绝大部分的城管是好的,能够秉公执法。最后提一下吧,我们这个大队二几个人全部是军队正连以上的干部转业的军官,但即便如此,也会偶尔有个别队员言语过激引起流血受伤的事情发生,所以说到底,还是素质问题啊!有时候多换位思考下,问题就没很容易解决了。

回答4:

最讨厌城管,如果来硬的城管是那你没办法的。
下面有一些条例。你参考一下吧。

房管部分的:
申报需要带装修队资质 装修人员资质 及当事人 店铺 相关材料
同时要带上装修效果图一套报批
报批缴纳相关费用
到房管部门报批后属于合法装修 不需要再到城管部门缴纳罚款
同时房管部门无权进行处罚

城管部分的:
处罚金额部分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执法部门有告知的义务 执法人员必须俩人以上
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当事人拒绝缴纳罚款的
执法局有权暂扣当事人违章相关工具并将案卷交由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开具XX省罚没票据

参考法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第三十条 对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未办理手续的,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回答5:

城管说有理他就有理,如:某次坐火车,不慎将空气清新剂带入火车站,在安检时直接被带到警察值班室,先忽悠你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要处以15日拘留,并且给你描述下拘留室的黑暗,然后看你被他吓到了,就说罚款,罚款600,当然你可以不要发票的话给300元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