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具有资格不同;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其二,运营模式不同;集团规模大,可以利用多个有限公司的资源。 有限公司都是独立运作的,只要达到每年的预算即可。
其三、风险承担不同;集团及其他成员单位不因其中一个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而承担责任,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全部风险。
而他们都是大公司,注册资本非常高;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可能都是母公司控制一大堆子公司,其控股的子公司还有可能是股份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
拓展资料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其实这不过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业)联盟罢了。另外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它必须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集团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是一家公司,而集团公司是一个公司群,好多公司在一起,但是都有控制关系,连起来的企业集团。 二、集团公司属下可以有三个或多个子公司,集团公司控有每一家下属子公司多少的股份,子公司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不是。 三、集团不一定是企业,也就是说可以是事业单位,如果是严格的公司,《公司法》规定一定要标注公司字样。
一般集团公司下面有很多子公司,包括不同行业的公司,如果子公司上市就成了股份制公司,但集团公司肯定是控股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