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30岁符合国家对于男性晚婚的规定(男25周岁),男人可享受晚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有,25周岁以后就有晚婚假。二婚不知道算不算
有的,劳动法里面有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和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孩成长和独生子女家庭要求的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计划 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和独生子女家庭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同时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社会经济政 策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推行、有利于女孩成长,有利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 二十个工作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 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公民所享有的奖励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实行晚婚后,除依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J 17号)、《重庆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J24号)规定给予5天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 个工作日;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产假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外,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增加的婚 假、产假以工作日计算,是指以法定工作时间计算,不包括法定 节假日和正常的休息时间。
"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指对享有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职工应按出勤对待,享受同工种、 同班组在岗人员的待遇即工资、奖金、津贴等福利都应全额发给。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按《重庆市 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规定增发生育生活津贴。
对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根据自身条 件,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款是单位对本单位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给 予休假奖励的规定。本款规定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 "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 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 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在延长产假期间工龄应连续计算。
第五款是单位对本单位男职工给予护理假的规定。
本款规 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 理假视为工作时间""o视为工作日才间"的含义与本条第三款所称的"工作时间"的含义相同O认真执行这一规定有利于母婴和节 育手术受术者的健康。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中都有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具体规定。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在此之外都又规定了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