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进行抵押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出租问题,按下列情况处理:
1、抵押权设定前将房屋出租的,不影响抵押权的设定,在行使抵押权时,原出租合同继续有效。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要告知抵押权人出租的事实。
2、抵押权设定后将房屋出租的,抵押权人可直接行使抵押权,承租人不得对抗抵押权人。承租人知道该抵押权存在的,损失由自己承担;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承租人可以要抵押人赔偿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只能要求抵押权人尽到谨慎义务了。在设立抵押权之前亲自查看房屋的实际情况,有无人已经租赁房屋。
在贷款合同中写明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不得出租,若已经出租,需要贷款人在一周以内解除出租关系,否则需要按照每天xx的罚金缴纳给放贷方(乙方),乙方发现后有权随时提出贷款人解除出租关系的要求,贷款人必须执行,对于因此引起的出租纠纷,贷款人需承担一切后果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