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由各省自行确定第四十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发票登记簿的式样和使用办法,以及发票使用情况报告的形式和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现在正常核定在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