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司法解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至于物质上损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另外,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亦应计算在内。
如果因为对方有外遇提出离婚的话,起诉的一方可以依法获得较多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