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在看守所服刑的犯人,犯人家属可以按照看守所规定的时间进行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7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该经过监狱检查。律师代为会见,不能向服刑的犯人传递物品等,可以直接以书信的形式。
看守所里只能由律师拿给他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