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违法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5-04-25 10:34:49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现实问题

某服装厂的《员工手册》规定,凡是生产线上的员工下班的,必须在保安通过搜查确定没有私自夹带工厂产品的情况下才能出厂。李小姐为该工厂生产线工人,某天下班,李小姐照例将包打开给保安检查,但在检查后,保安要求由另一女保安搜查李小姐全身以再次确认,遭到李小姐拒绝,随后,李小姐被告知因其不合作,本月奖金扣除一半作为惩罚。李小姐一怒之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李小姐的做法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解答

该服装厂在《员工手册》内的规定是违法的,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赋予过任何用人单位有对员工进行搜查、搜身的权利。所以,李小姐可以因该服装厂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的规定并损害了她的权益,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