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宽限期条款中规定,在分期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我国《保险法》规定宽限期为60天。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按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但要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宽限期结束后,如果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规定宽限期条款的目的在于避免保险合同非故意失效。投保人在分期交费的方式下,缴纳首期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是维持合同效率的条件。由于人寿保险大部分为长期合同,交费期间有的长达几十年,交费期常出现一些无法按时缴费的可能,比如出差、遗忘、暂时性经济拮据等,大多数投保人并非故意不按时缴费。
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必然导致许多合同中途暂时失效或终止。因为如果投保人在应交保费的日期没有缴纳保费,而使合同终止,就会出现大量的恢复合同效力的事务要办,这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精力和时间,所以,宽限期条款很好的解决了这种非故意忘记缴纳保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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