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商商标事务所:如何判断地名商标是否具有第二含义

2025-04-26 17:10:31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注册商标之前,可以查询一下自己的商标名。
商标命名注意

禁用条款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
图片标志
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 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 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 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 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回答2:

地名商标是指将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历史地名作为文字商标的内容或主要内容进行使用并按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商标。地名具有区分不同地域的作用,商标具有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若地名用作商标名称则两者的区分作用混合,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判断。为了避免两者的冲突,地名禁用原则成为商标法领域的国际惯例。我国对地名作为商标同样有禁止性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回答3:

地名商标是指将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历史地名作为文字商标的内容或主要内容进行使用并按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商标。地名具有区分不同地域的作用,商标具有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若地名用作商标名称则两者的区分作用混合,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判断。为了避免两者的冲突,地名禁用原则成为商标法领域的国际惯例。我国对地名作为商标同样有禁止性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此可知,我国对地名商标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禁止将处于公有领域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参照各国立法可知,各国通行的做法是限制地名商标的注册,而不是一概加以禁止。体现在许多国家已通过第二含义理论对地名商标注册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应借鉴国际通行模式,以是否取得第二含义确立商标显著性,来判断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因此,在地名商标中,确定一些有关“第二含义”的指导性判断要素尤为重要。故本文综合论述商标“第二含义”理论的立法现状及我国地名商标的现行规定,旨在探讨地名商标的“第二含义”的判定要素,为地名商标的合理注册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