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是我国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已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而是通过开展“一事一议”的办法筹资筹劳解决。“一事一议”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是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擅自搞筹资筹劳;二是一年最多只能进行一次,不得多次、重复进行,无事、无项目不得搞“一事一议”;三是出资还是出劳由农民自主选择,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四是必须专项用于村民大会通过的项目,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只筹资不办事、多筹资少办事,不得将“一事一议”变相为固定收费项目;五是筹集的资金由村、组使用管理,乡镇不得一平二调,严禁乡镇调用“一事一议”资金,不得下达筹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