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国土资源大调查专用)要求,福建省农用地(耕地)分等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分析原则
影响农用地等别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农用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等别既要能反映农用地在自然质量上的差异,也要能反映社会、经济等综合效益的差异。因此,农用地应以造成等别差异的各种相对稳定因素的综合分析为基础,在分等目标确定、范围确定以及对等别进行动态预测等方面必须遵循这一指导原则。
(二)分层控制原则
农用地分等以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等别序列为目的。在实际操作上,农用地分等是在国家、省、县三个层次上展开。县级分等成果要在本县域范围内可比,省级协调汇总成果要在本省域范围内可比,国家级协调汇总成果要在全国范围内可比。不同层次的评价成果都必须兼顾区域总体可比性和局部差异性两个方面的要求。在标准条件下,建立分等评价体系,进行综合分析,将具有类似特征的土地划入同一等别。
(三)主导因素原则
主导因素原则与综合分析原则二者相辅相成,珠联璧合。虽然影响农用地等别的因素众多,但在分等中应重点分析对农用地分等起控制和主导作用的因素,突出主导因素影响,抓住主要矛盾。
农用地分等应根据相对稳定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的区域差异,重点考虑对土地质量及土地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突出主导因素对分等结果影响的作用。
(四)土地收益差异原则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耕地综合生产力及其所表现的耕地经济产出是由耕地质量和投入共同作用的结果。耕地经济产出的差别也是由耕地质量的差异和劳动投入的不同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相同质量的耕地或同一块耕地上,不同的人类劳动的投入也将对应着不同的耕地经济产出。同样,由于耕地质量差异的影响,在等量的人类劳动投入下,不同耕地的经济产出也不尽相同。因此,福建省农用地(耕地)分等必须遵循土地收益差异原则,分等结果既要反映不同区域土地自然质量条件、土地利用水平、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对区域土地生产力水平的影响,也要反映对区域土地收益水平的影响。
(五)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定性分析是对事物从总体上进行分析和综合,即对其质进行规定,以确定是优还是劣,是积极还是消极。它能够从总体上把握事物发展的趋势。但是,定性分析的主要缺陷在于评估标准的客观性难以掌握,所使用的方法是一些抽象的原则,评定得出的结论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定量分析是对事物进行定量测定和量化处理,它的可操作化水平更高,其结论是用数学语言来表示的,比定性分析更具体准确。当然,定量分析也有其缺陷,因此,福建省农用地(耕地)分等应尽量把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用地(耕地)分等应尽量把定性的、经验的分析进行量度化,以定量计算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
(六)跟踪检验原则
在农用地分等工作中,每一步工作都影响到其结果的准确性。因此,福建省农用地(耕地)分等过程中,强调对每一步成果进行检验,并进行专家咨询、论证。一方面,避免工作完成后总体检验的难度,以及检验中不必要的重复投入;另一方面,确保成果合理、准确,与实际情况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