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未公证,4儿女20年后打算分家产

2025-05-05 02:11:4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老人遗嘱未公证”:
(1)遗嘱未公证,不一定就无效:自己遗嘱只要写清立遗嘱人、立遗嘱有意识清楚、内容清晰、处分的是自己所有财产、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有立遗嘱日期的就合法有效。
(2)你所说的“老人遗嘱”我认为确实是无效,但理由不是遗嘱“未公证”,而是老人处分的房产不是老人自己所有的财产:那套房是公房,老人和同一户口居住的人(二儿子、二儿子的孩子等)都是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房产的所有权是属于公家的:既然老人对房产没有所有权,也就无权以遗嘱处分房产归属,所以遗嘱无效。
(3)“立遗嘱时候老人找来自己亲妹妹做了公证人”:老人的妹妹只能作见证人、不能作“公证人”。

2、“4儿女20年后打算分家产”:既然房子在老人去世时还是公房主、不是老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当然也就不是你们的“家产”,“4儿女”无权分割此房。

3、“有什么办法可以用法律条款来说服其他兄弟姐妹吗”:
(1)如果是你自己去说服:找公房的管理单位要一份承租公房的规定(上面应有公房的所有权归属、承租人去世后如果变更承租人、拆迁后公房承租人如何补偿的规定),再准备好你的公房承租人证明、你的产权证、购买产权的合同和发票等,然后在众姐妹聚在一起时向众人说明情况。
(2)老人妹妹、原来的遗嘱,可以作为公房变更承租人为你时合理合法的证明(其实公房变更承租人只能变更为同一户口下共同居住的人、并要经公房单位同意,其他姐妹户口不在此房中、而且不在此房居住的,无权争承租使用权)。
(3)如果你担心自己和他们说不清楚:也可以委托一名律师来向他们解释,也许比你自己说更能让他们信服。

4、“具我分析,房子原来是公房没有继承的房产的权利,只有继承使用权”:使用权也【不是“继承”】来的,而是经公房同意后合法变更来的,也就是说:使用权也要经单位同意才行,而单位同意的条件就是变更后的承租人是在此房中居住、且户口在此房中。

5、无论是到法院还是哪儿,此房的产权都是属于二儿子的,其他子女即使打官司也很难赢。

回答2:

广东胡律师:

1、遗嘱是否有效问题:老人有处理自己遗产的权利,不过要看老人在立遗嘱时是否意识清楚,精神状况良好等,不过时间过了这么久,很难举证老人当时在立遗嘱时的情况,另外老人的亲妹妹与遗产继承没有利益关系,可以作为见证,原则上遗嘱是有效的;

自书遗嘱只要内容合法,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及制订日期,不公证在法律上都是属于有效遗嘱的;

2、遗产继承问题:老人遗嘱有效的话,由遗嘱中的继承人二儿子继承,其他子女无权过问。

回答3:

1遗嘱原件是生效的。
2公房改革二儿子购买了此房正常途径拿到了产权证明和产权购 买发票.和其他3兄妹无关的。
3,卖房也和其他3兄妹无关.
4其他兄弟姐妹打官司主张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5有权继续承租的限于二儿子和二儿子的孩子。
6毕竟一家人,慢慢解释吧。真解释不通就让其他3兄妹瞎忙呼吧。不理他们就是了。

回答4:

遗嘱并非是无效。看待该遗嘱不能以现在的法律,要结合当时的法律依据。
另外,1987年老人去世,其他人没有主张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只是抗辩的理由之一)。
主要是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有权继续承租的限于与其共同生活的人,这样就排除了其他子女的权利。

回答5:

看来挺麻烦 ,在这上边我觉得弄不明白吧 ,
劝你还是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