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税总〔2016〕53号文)第三条规定,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服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总〔2016〕53号文还定义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