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用途:在电子版的中秋贺卡,结婚请帖,建筑合同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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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子签名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电子签名的两个基本功能:
(1)识别签名人
(2)表明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
法律上在定义电子签名时充分考虑了技术中立性,关于电子签名的规定是根据签名的基本功能析取出来的,认为凡是满足签名基本功能的电子技术手段,均可认为是电子签名。
由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是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的,是技术中立的,任何满足签名基本功能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称为电子签名;数字签名是从技术的角度提出的,是需要使用密码技术的,主要目的是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
要理解什么是电子签名,需要从传统手工签名或盖印章谈起。在传统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与真实,一份书面合同或公文需要由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以便让交易双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并能保证签字或盖章的人认可合同的内容,在法律上才能承认这份合同是有效的。而在电子商务的虚拟世界中,合同或文件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在电子文件上,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是无法进行的,这就必须依靠技术手段来替代。从法律上讲,签名有两个功能:即标识签名人和表示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因此联合国贸发会的《电子签名示范法》中对电子签名作如下定义: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和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而在欧盟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中对电子签名的定义是:以电子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其他电子数据相关的数据,作为一种判别的方法。不同的法律对电子签名的定义可能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一样的。因此,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双方交易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以及不可抵赖性,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即可称之为电子签名。 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手段目前有多种,比如基于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或用一个独一无二的以生物特征统计学为基础的识别标识,例如手印、声音印记或视网膜扫描的识别;手书签名和图章的电子图象的模式识别;表明身份的密码代号(对称算法);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等等。但比较成熟的,世界先进国家目前普遍使用的电子签名技术还是基于PKI的数字签名技术。由于制定法律的技术中立性原则,目前电子签名法中所提到的签名,一般指的就是数字签名。它是电子签名的一种特定形式。 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利用通过某种密码运算生成的一系列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对于这种电子式的签名在技术上还可进行算法验证,其验证的准确度是在物理世界中与手工签名和图章的验证是无法相比的。数字签名在ISO7498-2标准中定义为: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例如接收者)进行伪造。 美国电子签名标准(DSS,FIPS186-2)对数字签名作了如下解释:利用一套规则和一个参数对数据计算所得的结果,用此结果能够确认签名者的身份和数据的完整性。根据这些定义,数字签名已成为目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应用最普遍、技术最成熟、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它是采用了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确保传输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通俗一点来说,电子签字是通过加密技术以电子形式制作的电子文件签字,它不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是电子印章。
银行的简历最后一项的电子签名填写自己的姓名即可。
电子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其实是一种电子代码,使用它,收件人便能在网上轻松验证发件人的身份和签名。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
如果有人想通过网络把一份重要文件发送给外地的人,收件人和发件人都需要先向许可证发放机构CA(GlobalSign)申请电子许可证。此加密证书包括申请人在互联网上的公钥即“公用计算机密码”,用于文档验证。
扩展资料:
使用电子签名:在电子中秋贺卡、婚礼请柬和建筑合同上签名。从电子签名的定义可以看出电子签名的两个基本功能:
1、识别签名人;
2、注明签字人对内容的认可。
电子签字原则:由于电子签字形式的多样性,电子签字的可靠性、真实性和稳定性可能因所采用的技术解决办法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因此,它们的法律效力不应处于同一水平。
电子签字的应用:自2005年颁布电子签字法以来,电子签字已在许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网上银行、实体银行、电子政府、电子签约、电信、银行营业所等地。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银行采用了基于电子签名的身份认证,并得到广泛应用。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并非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而是一种代表个人或企业真实身份的电子代码。《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只要通过电子设备进行签名,都可以称之为电子签名,但不一定是合法有效的。
比如:利用手写签名拍照图片,然后进行制作的电子签名,手写的笔迹无法进行签订,从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需要依赖其他东西进行证明。CA正式这个证明的介质。
那手写的笔迹是否能够通过电子签名体现?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我们一起来看下法律条款。
《电子签名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方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
以上是电子签名法中关于电子签名的一些重要条款,因为技术的难度,以及电子数据的可信度问题,国内目前多采用第三方今天电子签名技术的提供。
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前合法电子合同,几乎都是采用区块链加密传输存储,确保合同的内容不会被篡改。除了合同本身的存证以外,就是电子签名签章的技术有不同。
电子签名方式主要有两大类:数字证书方式和生物特征识别方式。
前者需要U盾、证书等物理介质来实现身份识别,应用场景有所局限,在不特定人群面对面签署场景以及需要留下文书类证据的场景中,数字证书方式并不能很好的实现其无纸化签署目的,同时对于U盾等物理硬件的依赖增加使用了成本。
静态的身份识别不能表达意愿
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主要分为两类,静态生物识别方式以指纹、面部识别为代表,因其客观存在的属性,能够表达“签到”的行为而无法表达“确认”的行为;
而笔迹作为一种动态行为生物特征,具有主动意愿表达优势,从而成为电子签名生物特征身份识别及行为确认的理想方式。对应到电子签名法,就是能表达签名只由本人控制的。
手写原笔迹电子签名
基于传统签名的原理,结合电子设备采集留样保存数据的优点,提出的签名电子化应用方案。
相比传统笔迹鉴定,强调笔迹特征,电子签名受书写载体、书写的工具的影响,很多笔迹特征会发生变化。从鉴定角度来讲,手写的笔迹数据尤为重要,在司法层面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