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5、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6、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人员要及时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之处理程序。另一方面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鉴定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7、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卫科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出了
医疗事故
请看:
8月5日,
卫生部
公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使社会上日益增多的医患双方
纠纷
的处理有了明确的法规可依。该办法将于
9月1日
起正式实施,以取代1987年颁布的老规定。新办法的主要特点就是赋予了医患双方
平等权利
,对医疗事故的区分、鉴定、处理都作了更为明确和客观公正的规定。
医疗事故
责任
界定更加明确——确定四种责任,排除六种情况
中华医学会
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此次颁布的《暂行办法》中,用四种责任对医疗事故进行界定,这四种责任分别是: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
后果
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据介绍,这四种责任将成为
专家
鉴定组判定医疗过失行为严重程度的标准,其中专家组会对患者原有的疾病
状况
进行综合分析,并着重考察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等因素。责任被判定后,将与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
医疗护理
医学建议等一同写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书上
。鉴定书的格式将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新的条款除了着力于平衡医患双方在纠纷中不对称的地位,加强对患者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之外,还考虑到医学科学是一个高风险、
高技术
的
行业
,很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还处在探索期,如果一出现损害后果就定为医疗事故,势必会打击医生探索疑难病症的积极性。因此,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
医患纠纷
中,医生只要按照常规办事,即使出现损害后果也应该受到保护。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下列六种
情形
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
措施
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鉴定不受行政干涉
由
第三方
组织
进行,随机抽取专家,可要求回避按照新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由“第三方”———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据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入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要求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
科研机构
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健康状况能够胜任
医疗卫生
事故鉴定工作。
具体来讲,入会专家须由当地
医学会
专科分会推荐,得到专家本人及所在
医疗机构
认可,由医学会进行审核,合格者予以聘任,并下发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受聘专家持证上岗,每届聘用期4年。如果专家库成员出现身体健康、受
刑事处罚
或变更受聘单位的情况,医学会将予以及时调整。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双方
当事人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名额由医学会随机抽取,从而保证组成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随机抽取结束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编号由医学会当场公布,并记录在案。
若
当事
双方有正当理由并予以说明,可以要求专家组成员回避。专家的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医学会应当将应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或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说,医学会将组织专家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整个过程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医学会与参加鉴定的专家对鉴定结果负责,整个过程将不受行政命令干涉。
医疗事故鉴定严格遵守程序
7日前通知双方,按五项程序操作,鉴定结果保存20年《暂时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要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专家鉴定组成员,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这个办法同时详细公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鉴定由专家鉴定组推选的组长主持,组长也可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
学科
专家中具有最高
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一方不超过3人的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
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
鉴定结论
。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书
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鉴定
会上
,还有医学会参加的工作人员,他们将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做出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及相应材料将由医学会存档,至少保存20年。
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鉴定材料中的
病历
资料原件将退还当事人;如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将把鉴定材料移送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建议以人身损害案提出诉讼后申请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否则在医学会鉴定一般很难得到公正的结论,还有认为是医疗事故必须有对人身损害的事实,即必须有有关检查的结论报告。
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摘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调解(卫生局)、人民调解、法院
不过现在最重要的确实是把你叔叔治好,就算要赔偿也是根据治疗结果来决定的呀。
你别急,到结束后再去找,医院该赔的,跑不掉的。
医疗事故应该是由医学会出的鉴定结论.不够成医疗事故得不代表医院没有过错,建议向法院申请{司法过错鉴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我该如何保存、收集证据?
1、立即封存全部病历并复印客观病历;
2、怀疑是输液或输血引起的医疗纠纷,要求封存输液药品、血及输注医疗器械;
3、怀疑是抢救延误或错误引起的医疗纠纷,立即封存抢救场所或过道的监控录像;
4、遇有患者死亡的,同意医院提出的尸检建议;
5、保存好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和门诊病历等;
6、与当事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处理人员交谈时进行录音,录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发生了医疗纠纷,我该怎么办?
1、保存证据;
2、持病历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3、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