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方式。对原告而言,将按撤诉处理。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本条规定的即为后者,这将直接终结诉讼程序,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而原告也有权在诉讼时效期内再次起诉。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因为被告在该反诉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法院可以对此作出缺席判决,这取决于其自由裁量,一旦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该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被告必须承担该判决的后果。
如果法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通知就是传票,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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