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正在进行怎样的大变革?
王云辉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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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塔
营改增
电信改革
分类
:
互联网摘要
:
无论
铁塔公司还是营改增,都只是今年电信业大变革的局部
文
/
谈主
2014
年
4
月
30
日,整个中国电信业一片沸腾。
震源来自于两个消息:一,工信部证实,三家运营商正在研究共同组建一家通信设施公司,
负责统筹建设通信铁塔设施。二,财政部宣布,
电信业正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
营改增)试点。
(两个官方声明原文,见本文末尾附录)
对电信业来说,
这两件事都意义重大,
前者将有可能成为网业分离的破冰试水;
后者则在冲
击电信行业业绩同时,对运营商的业务模式产生深远影响。
一、先来看一些事实:
1
、关于基站共建,其实早有思考与尝试,也一直有被推动。
早在
2008
年
10
月,工信部就曾出台《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工信
部联通【
2008
】
235
号)
,要求将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作为电信行业改革和发
展的一项重点,希望以此“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
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
其后,三大运营商曾在多地试水三方共建铁塔,
“但共建的基站物权属性一直存在产权不清
的问题,所以三大运营商基本还是处在各自为阵的状态”
(引语出处: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
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评论)
。
2014
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通信服务青海公司总经理邓晓辉提出,
“建议国家整
合资源设立基站公司”
。他表示:随着
4G
商用的来临,
4G
基站建设也将大规模启动,而在
此建设过程中,首要避免的问题就是重复投资、过度占用土地等资源、电能消耗等问题。
2
、针对铁塔公司的筹建,今年
3
月
26
日,由国资委牵头,会同工信部,组织三大运营商召
开过一次协调会。
此次会议研究讨论了铁塔公司组建涉及的重要问题,
明确设立铁塔公司协
调组和筹备组。
其中,
协调组负责协调公司组建中的重大事项,
筹备组负责具体的公司组建
工作。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张喜武任协调组组长。
(信息来源:财新网记者覃敏报道,
该信息我亦获得其他渠道消息证实。
)
。
3
、关于营改增的一些情况,科技杂谈在
2014
年
4
月
29
日的文章《电信“营改增”阵痛》
中已经有详细分析(可关注科技杂谈后,在“历史消息”中查看)
,此处不再赘述。
4
、
中国移动上市公司
4
月
20
日发布公告称,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税分离的价外税,
“营改增”
后,
营运收入将相应减少,
并且目前本公司成本和资本开支中能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较
少,如折旧摊销、人工成本等项目不能抵扣,
营运支出和资本开支将略有下降,因此预计短
期利润将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
由于资本开支的下降将相应减少以后年度的折旧,因此对利润的负面影响后续将有所降低。
但长期来,
营改增看有利于优化业务模式与营销方式,
促进企业发展转型。
随着试点行业的
增加及企业进一步深化转型,
预计负面影响程度将逐年减弱。
中国移动将继续密切关注
“营
改增”具体政策的最新情况,深入研究,积极应对,及时优化流程,完善管理,改造系统,
强化培训,
努力建立适应增值税的运营管理模式,
并不断提升增值税管理水平,
致力争取降
低“营改增”对公司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再来简单谈一谈我对铁塔公司的分析:
1
、从前文提及的信息来看,此事的主导方为国资委,而不是工信部。
2
、目前组建的,仅为铁塔的共建,但如果仅仅着眼增量,铁塔公司的实际体量与意义都非
常有限,所以它的未来的最大可能,是着眼于整合三大运营商的存量网络资产整合。
而按照电信改革的思路推演,
未来不排除将更多的站址、
机房和传输管道等土建相关资产剥
离重组,
最终实现电信业网业分离的可能性。
甚至网业分离的来势,
可能比外界的预期速度
更快、势头更猛。
3
、
由于运营商网络环境复杂,
所产生的频率干扰等技术限制,
以及现有铁塔承载能力限制,
铁塔公司的切入点也只能从网络制式更集中的
4G
网络的增量入手,
未来再逐步推进存量资
产的整合。
但为了快速推进
4G
建网,运营商的基站更多是进行存量的改造。同时,由于基础建设资源
也是上市公司资产,
所以,
未来的整合能进行到哪一步,
可能还将取决于决策层的通盘考量。
4
、由于
2014
年是中国
4G
网络建设的最主要窗口期,所以在进入存量整合深水期之前,铁
塔公司的初期资源积累,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它的成立速度。
5
、当前,业界对此事最大的担心在于,如果以铁塔公司的成为唯一的资源掌控者(尤其是
具有天然垄断属性的电信基础资源)
,会否产生新的垄断?
对此,
我的看法是,
企业定位与制度设计极为重要,只有铁塔公司定位于公众服务,对其价
格参照水、电、气等民生资源进行上限管理,并制定科学、缜密的监管、业务评价与成本核
算体系,而不是业绩、利润率进行考核,才能防止垄断出现。
6
、
此事的积极意义在于,
长期以来,
由于信息通信与基建管理的管理职能分散
于不同部委,
加上民众担心辐射的“邻避运动”
,部分地区铁塔建设困难,新基站的站址难找、难谈、难
建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
4G
的发展进程。而成立独立基站公司,逐步实现网业分离
后,有可能获得更集中的推动解决。
7
、
工信部的官方口径中提及:
“这种模式的探索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和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发
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精神进行组建设计和运营”
,这意味着,铁塔公司可能引入民资或外资
参与。
7
、整体来看,铁塔公司的影响更多还潜藏在水下,而它未来对电信业带来的影响,三个关
键变量在于:
能否在存量层面的整合打开突破口;
它的方向定位与进展速度;
以及监管力度。
三、再来谈一谈关于营改增及全局观点:
1
、如同我
4
月
29
日文章《中国移动:凛冬已至》的分析(可关注科技杂谈后,在“历史消
息”中查看)
,营改增的大政策将对运营商产生连锁反应。为了尽可能“以市场化方式”推
进以上改革,监管部门将不得不使用结算政策等工具,在运营商之间施展宏观调控。
2
、过去,运营商一直使用存话费送手机、充话费送礼品促销手段,而且这些手段不会增加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负。但未来,
“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将“视同销售”计缴增
值税,这可能导致运营商改变促销方式。
3
、在业务层面,由于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采用不同税率,运营商在业务包的设计与营销过
程中,
也可能演变出更多避税的手段,
并对其市场格局产生影响——尤其是在大批转售商参
与竞争的情况下,形势将演变得更加复杂。
4
、无论铁塔公司还是营改增,都只是今年电信业大变革的局部,而通信改革变量复杂且事
关全局,往往非主管部委所能决策拍板。
所以,要更好地理解政策走向,需要从本届政府的
改革走向大局着眼,
并根据电信业在改革中的位置与作用来进行考量,
而不是局限于行业内
的“理论可能”
,才可能抓到最准确的脉络。
四、最后附两部委的官方文件:
工信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成立“国家基站公司”的报道进行回应》
【来源:工信部官方网站,发布时间:
2014
年
04
月
30
日】
今日,有媒体报道电信业要成立“国家基站公司”的消息,对此,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
负责人表示:
目前,
三家基础电信企业正在研究共同组建一家通信设施公司,
负责统筹建设通信铁塔设施,
进一步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
可以说,
基础电信企业的这种探索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
促进生态文明建
设的精神,
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也有利于降低行业的建设成本,
最终惠及广大
电信用户。
这种模式的探索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和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精神进行
组建设计和运营。
财政部《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4]43
号)
【来源: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时间:
2014
年
04
月
30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
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称境内)
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3106
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
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
[2013]106
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
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
是指利用有线、
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
提供语音通话
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
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
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
务、
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
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
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
6%
。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
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
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
(名单见附件)
接受捐款服务,
以其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
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
>
的通知》
(国税发
[1993]149
号)
中,
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十、本通知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
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
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
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
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
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