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保证金交到派出所,算是主动赔偿吗?

2025-05-01 05: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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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种情况一般不太好说,只要在开庭之前,你向受害人赔偿都可以视为主动赔偿。你自首本来就从轻了,检举他人属实的情况下算立功,但这个必须要查证属实。派出所收取你的赔偿保证金不算执法办案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没有书面的说明。所以说开庭时,你要向派出所了解是否将保证金交给受害人,受害人的谅解程度如何等问题,必要时可以向法官说明。

回答2:

你的情形属于自首加立功,在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如果法院认定你犯的是轻罪且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免除处罚。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的,只是诉讼程序上的条件,不视为赔偿款项

回答3: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因此,你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只要是自首,依法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以认定为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也可以从轻。

回答4:

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了立功的两种形式:
一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立功。
二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无法证明发生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