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在未放辛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下,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款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是,法律规定是比较原则的,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各行政区域在执行方面还有具体规定,实际实施时要按照这些规定进行。
如果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放弃的,一般会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