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给对方,购货方不给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货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开出,销售货物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购买货物的地位不打款给销售货物单位,销售货物单位也必须缴纳增值税。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在货物送出时确定已交现金或已有发票为证的相关手续。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按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购买方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增值税发票给对方,购货方不给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货款。
为了更好地防范类似风险,建议:
1、最好的办法就是签定合同时约定清楚先开票后付款。
2、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这样约定,在把发 票提供给客户时,需要做几个伏笔:
一、让客户给开具一张收条,证明收到了发 票,但款项尚未支付;
二、在发
票的背面备注,款项尚未支付。
在法理上,发
票是收款凭据,理应收到款后再开具。法院的一个判例很有代表性。双方因货款问题对簿公堂,销售方说购买方一直未付款,购买方说已经付款了,并且提供了销售方开具的发
票作为证明。最后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因为销售方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未收到款,则以发 票为准,发 票被视为购买方已付款的凭证。
对方无理由不给开票,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对方销售货物时产生的增值税是由买方承担的。至于对方购进货物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是对方自己的事情。
建议先同对方沟通解决之,若对方拒绝则向税务机关举报维权。
针对这种情况,解决办法就是开“销项负数”的红字发票。
比如:如果你开了两百万的发票给对方,可是对方迟迟不付款,反而拿着你的发票去税务局抵扣。那么对方就是违规在先,这时候就开一张两百万的红字发票。
这样做的好处:
1、可以避免公司在没有收到客户款项的情况下,平白无故的多缴税。
2、通过开红字发票可以让税务局去追查对方公司的那张抵扣发票,去追查他们为什么不给你们公司付款,却拿着这张发票抵扣的行为,即使出现违规行为,那也是对方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