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儿子2000年到市区开修理铺(未注册)并雇有工人,在修理铺旁边租住房一套,儿子和工人都在里面吃住,母亲负责给儿子和工人做饭,并料理一切家务。父亲在燃气公司做临工,有固定收入并交给儿子作为家庭开支。儿子2003年结婚,2005年在修理铺旁边买二手房一套,全家和工人都在里面吃住,分工仍然不变,母亲多了一个孙儿要照管。儿媳于2004生子后一直在茶房做服务员,收入约一半交家里,余下自用。儿子2009年病逝,儿媳将父母告上法院,说现在家里的所有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他先分一半,另一半由父母,她本人及孙儿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