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事行为”这个概念已经被民法总则废弃了,民事法律行为抛弃了合法性要件,现在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之前的民事行为。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效力待定是为了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同时不直接判定无效是为了鼓励交易,保护相对人利益。如果是单方法律行为,即使是有相对人单方法律行为,对方也没有为意思表示,不必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且也不必考虑民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因为单方行为不是双方的交易。直接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同意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而从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可以达成保护其本人利益的目的,因此没有追认的必要。而且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需要相对人同意的法律行为,一般这种行为都是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行为,因为民法的原则是不允许随意单方为他人设立义务,既然是处分权利的行为,一般不利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这个角度来看追认也没有必要。
最后,以上是我自己的观点,本法学狗只是一个大学生,学识浅薄,说错的话请大家谅解→_→
1,民事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2,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即不负担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③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④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抛弃价值较大的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再比如:《继承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楼主提出上述问题说明您对民法理论知识的掌握有欠缺,请把上边的两段默念五遍。。。
说一下这里面的底层逻辑。
限人签订的非纯获利益且与其心智不匹配的合同(注意,不是双方法律行为而是合同)时,该合同的效力待定。待定的原因是:限人针对此合同没有行为能力,不能直接否定的原因是有相对人在那边等着,该相对人可能是善意相对人。所以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只能使合同的效力待定,等待法定代理人追认或拒绝。
而限人进行单方法律行为时,该法律行为并没有相对方,所以无须顾虑,直接使其无效即可。
从民法原理层面考量,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肯定不能是有效的,那么,该行为必然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