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统借统还利息扣税:
1、营业税
深地税发[2000]143号文件规定:为缓解中小融资难的问题,对主管部门或集团中的核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八条: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法第十条八款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3、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