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有债务,婚后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2024-11-27 14:39:1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回答2:

回答3: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婚前债务的话,那么夫妻一方是没有必要进行传唤的,如果离婚的时候就需要将双方共同的财产分割清楚就可以不用替对方进行偿还,也没有这个必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回答4:

现实问题
戚某(男)与谢某(女)是对新婚夫妻,但不幸的是,两人结婚不到半年,戚某便在出差途中遇车祸当场死亡,戚某只是个工薪阶层,基本上没有什么遗产。戚某死后不久,戚某的朋友邹某就拿着一张两人结婚前一年戚某签字的欠条向谢某索债三万元。谢某认为戚某该笔欠款是婚前所欠,其没有还债的责任,便拒绝偿还。于是邹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在本案中,谢某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吗?
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借的债务,依法属于其个人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在这则案例中,除非债权人邹某能够证明戚某生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要求谢某以个人财产偿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回答5:

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混内债务,不需要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