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举证期限吗?

被告在开庭时才出示证据,这样合法吗?
2025-04-14 18: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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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当庭出示的证据,是否能够为法院所接受,还需要考虑该证据的取得情况并确定该证据的出示是否符合举证规则。

一般是可以的。但应当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中,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的第四十一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作了详细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此外,《民事证据若干规定》还对你这种情况的举证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列举如下: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