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接过这么一个案子,男的告女的,想要回以前给女的买的一栋房子,房产证写着女的名字钱是他付的,后来在证据这方面由于女的当初不知道男的有老婆而稀里糊涂作了第三者,在身份不明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赠与关系的情况下眼看着女方不可能胜诉,就在这时候女的被朋友拉去参加电视征婚的那种节目,当着观众的面,她问了所有男嘉宾,要是你们曾经给自己爱过的女人买的东西不管价值多少,你们还会要回来吗?所有场上场下的男同胞们一口否认绝对不会再要回来,毕竟曾经爱过,那是过去式的礼物今天要回来似乎无法给自己一个无愧于心的交代!而原告也就是那个男的在看到节目的第二天就撤诉了!你找到答案了吗?活生生的例子希望你能明白一些道理。
男人啊。 送女人东西哪里还有要回来的道理。 男人嘛!就应该豪爽一点,也让她觉得她跟过的你也算是个男人,要是你开口要的,那可就有点太......,我不知道该怎么形容了。 戒指、手机嘛!身外之物身外之物。再说你要回来干吗,送给下一个女友啊。 哈。 :)
不该要!!!!!!!!!!!!!!!!!!!!!!!!!
不该要! 小气啊! 那是你们曾经有过感情的回忆!
还是不要了吧,就送给她不是很好吗,不要太小气呦,毕竟你是一个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