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提出的“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的登记表、登记簿与农户承包经营权证面积、地块、四至不相符或遗漏的承包地,应在查清当前农户土地承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查实的农户承包地的实际情况为依据,予以确权登记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