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转让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的“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差异

2025-04-30 05: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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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 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年第 16号 ) 规定:“??自 2016年 5月 1日起施行。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 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年第 16号 ) 第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按 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 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 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 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 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