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如下:
1、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2、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扩展资料
依据《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中关于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规定如下:
1、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对涉案单位私设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2、第五条 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款物,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款物转移。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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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该条款是针对专业鉴定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障专门性问题结论的准确性,规定要求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条规定既可以保障嫌疑人的切身利益,也可以更加准确的定论问题,对于案件的公正客观具有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一般是通过司法鉴定方式来解决。
该条款是针对专业鉴定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障专门性问题结论的准确性,规定要求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条规定既可以保障嫌疑人的切身利益,也可以更加准确的定论问题,对于案件的公正客观具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