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作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第3条的规定,工作场所是指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问接控制下的一切地点。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应按此理解。
该单位既然有厕所,并允许职工上班时去厕所,则应认为这是职工履行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职工因此而受伤,应认定的工伤。
2000年左右。曾有一个类似的问题,当时国家的劳动部田春润(貌似叫这个名字)也是这么回答的。
但若此人还没有到单位,只是途中或者家中去厕所,则不能视为工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