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就是指无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
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扩展资料:
主要弊端
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其不足之处和存在的缺陷愈来愈多地暴露在人们的面前。
无过错责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首先,无过错责任缺乏必要的弹性。所谓弹性,就是可伸缩性、可解释性和可变通性。之所以说无过错责任不具有这种必要的弹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英美法律中称之为严格责任。所以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是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就是指无过错责任。
扩展资料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1、《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35条 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48条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侵权责任法》第86条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侵权责任法》第55条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11、《侵权责任法》第59条 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12、《侵权责任法》第89条 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过错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责任法》
. 严格责任(英美法系):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
无过错责任:大陆法系。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则产生、成长于大陆法系的土壤。它们都大致地涉及到在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不考虑加害人过错或者至少并不首先考虑过错这样一种立法、司法乃至法学思维上的取向。
严格责任尽管基本不考虑过错对责任成立的影响,但仍然存在着相当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过错、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第三人过错等。就此而言,严格责任“尽管严格,但非绝对”。故,一方面因为其对过错的忽略,大致与大陆法无过错责任相类;另一方面从其有免责事由这一点可以认为其与过错责任中(特殊的)过错推定相类。因此,可以认为严格责任具有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风险于一体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功能。严格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两者的免责条件基本一致,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
大陆法系无过错责任和英美法的严格责任正日渐接近、融合,其发展脉络、哲学基础、制度功能及功能发挥之配套机制均有相似相类之处,体现出一些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