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实际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行为。因此,在因家庭暴力造成的配偶一方人身损害的情形,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而言,遭受家庭暴力受伤的婚姻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配偶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了损害。第二,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且必须是故意。第三,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因此,配偶在离婚前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起诉离婚时提出或者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第四,提出损害赔偿的配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上自己不能有同样的过错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否在本案中处理依照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的规定处理,即如果案件是在一审阶段的,你可提出索赔,法院会受理的,如果是在二审阶段的,则调解不成应另案起诉。——http://tieba.baidu.com/f?kw=%B7%A8%C2%C9%D7%C9%D1%AF&fr=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