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款项不含增值税计算消费税,即 应交消费税=以旧换新补的差价/(1+1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
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税务局-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答:消费税:“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
依据征收消费税。”所以,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依据全部都是“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应交消费税=以旧换新补的差价/(1+16%) *5%
【拓展内容】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94) 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
“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款项不含增值税计算消费税,即
应交消费税=以旧换新补的差价/(1+17%)*5%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扩展资料:
记者近日在新街口、太平南路一带随机走访多家珠宝首饰店,发现首饰“以旧换新”的规定确实五花八门。例如,一家珠宝店要求扣除8%的损耗,另外收每克25元的加工费;另一家要求收每克45元的火熔费,另外再根据重量补差价即可,不需要扣除损耗。
粗略算一下,一件几克重的黄金首饰,在不同的珠宝首饰店“以旧换新”,差价少则数十元,多的可能达到几百元。
“现在商家一般是根据自己的工艺进行测算,操作或制定出以旧换新的收费方式,各家有差别可以理解,但如果差别过大就不正常了。消费者也会感到自己被商家蒙了,当了"冤大头"。”白下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高飞提醒消费者,黄金首饰“以旧换新”一定要“货比三家”。
参考资料:央视网-黄金首饰以旧换新猫腻多 不同珠宝店差价每克多达几百元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款项不含增值税计算消费税,即
应交消费税=以旧换新补的差价/(1+17%)*5%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换新,折价补偿2万算进收入,那就是 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再乘以适用税率(5+5+2)/1.17*5%=0.51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