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2025-04-26 08: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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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却无和好可能,因此第一次诉讼离婚,如果调解不成,那么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但是出现下列几种情况下,调解不成、法院应准予离婚,也就是常讲的法定理由,包括:
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那么也是应判决离婚的

回答2: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回答3:

唯一的理由就是 感情破裂

回答4: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