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发票后,可以按照财税[2012]15号政策,防伪税控企业缴纳的防伪税控系统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在申报当月增值税时,在主表第23行填入)
政策解读:
1、
税控设备专用发票认证后,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收到服务单位开出的税控设备专用发票后,需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申报时把其设为“永不抵扣发票”;
操作方法:
进项发票管理->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发票管理->查询->全部->选中需要转为永不抵扣的税控设备发票->分类->将当前票设为暂(或永远)不抵扣;
3、
在取得2011年12月1日由服务单位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抵扣的,须在下次申报时对已经抵扣的税额进行进项转出操作,然后,按规定在主表23栏进行全额抵减;
操作方法:
表二17行填入,主表14行显示
4、一次抵减
例如:收到服务单位370元维护费发票后,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370元,如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600元(主表第19栏和第21栏之和),则当月主表第23栏填入370,即可以抵减。
5、一次抵减不完的可以多次抵减
例如:
收到服务单位370元维护费发票后,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370元,如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50元(主表第19栏和第21栏之和),则当月只能主表第23栏填入150,剩余部分(220元)下期继续抵减.若还是出现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的情况,
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6、
抵减时间不设有效期限(但专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必须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