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未登记,如何向抵押人追究赔偿责任

2025-05-04 2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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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抵押权分两种情形,一是必须经登记始能生效的抵押权,一是合同生效时抵押成立,但经登记始得对抗第三人的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属于前一种情形,即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成立。本案中,1997年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后,无故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所以该抵押权未成立。主债务履行期于1998年9月5日届满,2001年10月10日债务人签收了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2002年6月5日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并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

回答2:

1、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赔偿责任;
2、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并作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