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或者品种权人、品种培育人、品种权代理机构、品种权代理人更名、迁址的,应当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国籍变更的应当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2)因纠纷发生的权利转移和资格变更的,应当:
A.或者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的转移或变更协议书;
B.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C.或者上诉受理通知书。
(3)因转让或赠予或继承发生权利转移的,应当:
A.或者提交符合《合同法》要求的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公证文件;
B.或者提交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批件;
C.或者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文件。
(4)因作为法人的申请人或者品种权人本身发生变化而要求著录项目变更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文件。
(5)品种权代理机构更名、迁址的,应当先到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备案的注册变更,然后由品种权代理机构对其全部代理的有效品种权申请及品种权逐项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