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示范合同原则上都是通用条款不能修改,但可通过专用条款对相应的不适用的通用条款进行修正,专用条款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不能删改的原因是它的内容是一个整体,一旦删改可能存在对双方的不公平。咨询方可能会有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一般情况只能以酬金为最大赔偿金额;同时,委托方还是需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减少损失的可能性,加强对咨询公司的选择、要求内容的细化与过程监控。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一种起示范作用的文本,其本身并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力。因此,通用条款也是可以更改的。
发包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修改通用条款,或者在专用条款中增加约束的内容,只要修改或增添的内容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依法属于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一旦签署就构成有效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要否决该等条款的效力,同样是不可能的。
通用条款正因为是通用的,所以不能修改,但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而且专用条款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 。
咨询方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一般只能以酬金额为最大赔偿金额。除非恶意所为,如果是恶意的,就要归刑法管辖了,不是配几个钱的问题。不然你以为能赔偿实际损失?他们赔得起吗?所以要慎重选择咨询单位。
通用条款不能更改,不过专用条款可以双方协商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