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是可以的。
我国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综上,在管制期间,如果经执行机关(司法局)批准,前往异地的,是可以使用身份证件的。
按法律规定,管制期间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社区矫正人员得到社区矫正中心批准可以当地的,当然可以在异地用身份证了。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被处以管制刑罚的人,虽然不会被剥夺人身自由,但是会被限制人身自由,遵守规定,按时报告等,其中还有一个需要遵守的就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县或市,或者迁居,如果要在除人居住的县市之外的地方使用身份证的话,只要未经执行机关批准,都是违反规定的,理论上,在外地使用身份证,执行机关未批准服刑人离开居住的县市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可以的。
能保证随时可以找到你就行,或者确定你在外出期间,主管部门不会找你,缓刑期间坐飞机,住宿登计都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