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中,不能扣除的利息费用为什么要调增

2024-11-23 10: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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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汇缴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收入、成本费用、资产损失等项目的核算,该调增的要及时调增,以减少涉税风险。
  收入项目的调增:
  汇算清缴时,对收入的确认应掌握一条原则,即税法未明确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或者其他税收优惠,均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成本费用项目的调增:
 
 成本费用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作税前扣除,即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
付,均不作为当期成本费用,特殊规定的应按税收政策处理。应重点关注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税
前列支标准和范围的费用。
  资产损失项目的调增: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
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两类,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
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各项准备金的调增:
 
 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现行税法只对金融业、
保险业、证券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小信用担保机构,允许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计提的准备金,其他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均不得在计提时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调整。

回答2:

这是会计和税法的差异造成的。因为之前会计已经按10万做财务费用进行列支了,现在税法认为可以税前扣除的是6万,多出的4万部分就要单独拿出来审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了。

假如某企业2011年收入为9000万,成本为7000万,管理费用为300万元,销售费用为200万元,当期财务费用为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90万元,则利润总额为9000-7000-500-300-10-190=1000万元。假设按税法允许扣除金额为6万,不予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4万元。在没有其他调整项目的情况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9000-7000-500-300-(10-4)-190=1004万,实际就是原利润总额1000+纳税调整4=1004万

回答3:

企业的利润是100W
说的调增就是100+4,不是100-6,也不是100-6+4
因为这10万已经在利润总额里扣除了,但其中的4万扣多了。所以要调整增加。

回答4:

可以这样简单理解:
收入-支出=利润
利息费用是计入支出里面的
如果超过合理利率部分的是4W,则这4万是不能计入支出中抵减收入的,也就是计算所得税的基数是会计利润与不能税前扣除金额之和

回答5:

调整分为调增和调减,是指以利润为基础说的,如题:利润100-10=90W,调增4W,应纳税所得额是90+4=94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