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只是你结婚的一个证明。在法律上这是没有一点效力的,你们的孩子是非婚生子。你完全有权利把孩子打掉,男方无权利决定这件事。但是孩子是无辜的。
对于彩礼的问题你只需要把那些四万块钱给他就是了,别的花费只是属于你们两个一块的,这与订婚不是一回事,就像你们在一起吃的每一顿饭,还要算在其中吗。没有这一说。你放心你不要受到他的威胁就害怕了。
再一个就是你们既然都有孩子了,给他一次机会看看会不会慢慢的改掉呀!孩子是无辜的。如果你真的下定决心了,就按我说的办,该给多少就给多少。我希望你还是要好好考虑。你觉得他真的是屡教不改的话,那就别让孩子出生,这对孩子也好。我爸爸一辈子也爱玩不过他会疼孩子。我爸爸不像你们家那位动不动就发脾气还来真的,我觉得这样的人对你和孩子会有影响的。
我这只是一个建议,你可以做个参考。根据你的情况来吧,该怎么做!
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订婚之前,你们双方的法律关系。
严格来讲,我国关于婚姻关系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经登记后才具有合法的效力的。对于未经登记的,如果符合同居关系的话,一般认定为同居关系。但是,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关于你所提及的订婚后,女方想要打胎的问题。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已明确了对于给付彩礼后未经结婚登记的,可以返还。但是,对于打胎这种行为,并未明确。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见生育权,是一方的权利,法院不会干涉。
因此,我个人认为,如果女方在订婚后打胎,而实际上男方因此未与女方进行结婚登记的,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要求返还彩礼。但如果,男方与女方登记的,除非满足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规定(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以离婚为前提),不得要求返还彩礼。而是否终止妊娠,属于一方的行为,不可以此要求赔偿。(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非法同居,所怀的身孕还未有大月份,依照计生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打掉。
至于订婚礼金依照《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办理: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们只是订婚,没有正式登记注册吧?如果是这样,在法律上讲,你们不是夫妻,女方有权打掉孩子的,但是彩礼钱要全部返还的。付二十万的说法没道理。
不要说只是订婚,就是结婚了,不要孩子也无需进行任何赔偿。订婚彩礼是可以协商退还的,其他赔偿和要求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