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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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问题
(一)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 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二)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 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教育成人。
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子女
继父母,是指母之
后夫或父之后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 之后
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 继父或继母。 丈夫或妻子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 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继子女的继承问题 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
(一) 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 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子女 才有继承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 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 条件有以下几个: 继承关系确定 条件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 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的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1、前夫或前妻的 (二)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 的关系 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
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 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
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 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
母供给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 养义务。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额。
(三)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双方都有继承权。
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根据《婚姻法》
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根据《婚姻法》第 27 条规定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 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 关系的终止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及效力关于已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 义务能否解除 的问题,现行《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 。审判实践中,再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 未成 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 原则上不能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年的 原则上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3 条的规定: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 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在通常情 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
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力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 用。
继父母与配偶取得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后,对其有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同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