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是否可以粗略的得出以下等式:(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17%-存货比年初的增加额×17%=纳税申报系统中的本年应纳税额 ?
是的,前提是:上期进项税没有留抵余额
(主营业务收入×17%)-(存货本期增加额×17%)=纳税申报系统中的本年应纳税额
不对,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的发生,产生了销项税额,购进原材料产生了进项税,这两个数相减得出应交税款。你这个减主营业务成本再减存货增加额相当于减去了当年总的入库成本,细想下这个总的入库成本与当期的购货成本相等吗?增值税强调的是购入原材料的进项税,而你减去的这两项有可能小于进货成本,也有可能大于购货成本。所以你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金-进项税金。
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7%
进项税额=存货借方累计数*17%
就你提到的计算公式,我个人认为不妥!
1、(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17%=纳税申报系统中的本年应纳税额
这个公式只有在业务对应且不跨期间才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一票对一票)。因为主营业务成本移动平均结转的,如果涉及多个期间,就破坏了其对应关联。
2、存货比年初的增加额×17%,你的想法是计算进项税额。也因存货贷方为结转陈本金额,逻辑如上,可能产生一定的差异。
3、(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17%-存货比年初的增加额×17%=纳税申报系统中的本年应纳税额
这就更难理解了!
理想的情况下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17% 就已经得到了 应纳税额,何必要再去计算存货呢!
楼主的等式在一定条件下是成立的。那就是主营业务成本=这一年存货的消耗量,但这是理想情况,很少有企业一有存货消耗就可以马上确认收入,也就是说会有个时滞。当然经营情况越稳定的企业,这个等式就越有意义。
上期进项税没有留抵
主营业务收入×17%-存货本期增加额×17%=纳税申报系统中的本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