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说法错误,其实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上,中美两国大同小异。
一、我顺着你的说法,举个例子:如大家早上吃什么(这属于能做的范畴),难道在美国这都是法律规定好的?否则就是不能吃的?或者说美国的法律把早上能吃的东西统统都列上了?或者美国的法律规定了:早上吃什么,大家随便?
二、其实,对法律规范,一般是这样规定的:(中美两国差不多)
1、对私权来说,也就是针对老百姓而言:只要法律不禁止的,我都可以去做!(当然还有道德等规范的约束)
2、对公权来说,针对政府等强力部门: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授权的,你都不能做!
三、关于私权与公权,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1、相对私权而言:比如我早上吃什么,晚上几点睡,统统由我自己说了算。但如果法律规定,在晚上十二点钟后,不得在小区内燃放鞭炮,如何我放了,就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我就是违法了。
2、相对公权而言:比如逮捕某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必须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那么其他机关就无权这样做,领导人比如某市长也不能亲自下令逮捕谁(法律没有授权),连公安机关也不能自己决定是否逮捕谁(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无权这样做),必须要先经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后才可以。否则你就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