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个意思,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不应该去承担连带责任的。毕竟派遣职工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是用工关系。不是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
恩 对 是这么的
可以这样理解.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牛增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