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乡土中国》和中国法治的文章

2024-11-27 1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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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正好前段时间写了一篇,发给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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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马潇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提到:
“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这和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不同。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俗即是从心。换一句话说,社会和个人在这里通了家”。“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么?”——这一类的话已经成了我们现代社会的阻碍。

笔者在学校学习中国法制史时,一直被告知:中国古代是一个“礼法结合”的社会——似乎“法”就是“法”,“礼”就是“礼”,二者完全被割裂,没有一点关系。
但实际上,考察“法”的本质属性,最重要的就是“规则性”。而“礼”完全具备“规则性”这个要素。所以,说“法是法、礼是礼”,二者完全没关系,是不合适的。关于这一点,张晋藩教授的在相关论著中已有提及。

所以,与其说礼不是法,不如说礼就是一种习惯法。
法就是礼,礼就是俗,俗就是心。

这就是中国古代社会——也就是乡土中国——最基层、最基础的法律运行模式。我们姑且称这种模式为“乡土中国法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礼出自心——只要“一准乎礼”,就是合法的,同样更是合心的。在这种模式下,法(礼)的正当性发自民众内心,民众人人都认可。
所以,在这种模式下,就形成了民众对于“违法”、“违礼”之人“人人得而诛之”的思维习惯。因为在“乡土中国法律模式”下,人人都是立法者,人人都是法官。在这种思维习惯下,只要是某个人觉得自己的行为是道德的,那么他就是合乎礼制的,进而就是合法的。与此相对的,凡是和自己的看法不一致的,都是违法的,都是应该受到惩罚的。

这种思维模式在民族、国家处于危难之时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和平时代,则往往弊大于利。因为在这样的思维模式下,是非完全没有标准。“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人眼中也有一千种道德观。你的道德观未必符合我的,难道不符合你的道德观,你就能说我不道德?谁赋予你权利说我不道德了?你凭什么谴责我?
我们的古人也早看出了这种“乡土中国法律模式”的弊端,所以才要在“礼”之外制定成文的“法”。因为只有成文法才能有一个相对明确和固定的判断标准,才不会乱套。当然,这也可以理解为国家和民间争夺司法权的一个过程。

随着近代法制进程的开启,乡土中国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尤其是文革之后,乡土中国本身所依赖的家庭基础、宗族基础被彻底摧毁。国家明确了自己独享司法权的权力。成文法彻底取代了礼,绝大多数不符合国家成文法立法精神的民间习惯法被认定为非法。
但是这个认定过程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由国家来推动,而不是发自普通民众的内心。所以,普通的民众的思维中仍然根深蒂固地保留着“乡土中国法律模式”的思维惯性。普通民众在潜意识中仍然固执地认为俗应当随心,礼应当随俗,法应当随礼。凡是不随俗、不随心的法,就缺乏正当性。

大部分普通民众对自己的这个观念都没有明确的认识,但在行为中确屡有表现。比如对于药家鑫案的“集体审判”,再比如去年的反日游行。做出这些事的人都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有何不妥,他们都认为自己是正当的——只要他们自认为自己是正当的,他们就觉得法律也应当认为他们是正当的。如果这时候法律认为他们是不正当的,那么就是法律有问题,就是“没有法律”,或者“法律都是骗人的”。

这种思维传统已经严重阻碍了现代法治的发展。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民众对于立法的参与不够,导致民众的认识不能及时更新;另一方面是因为乡土中国的基础被推翻,却没有及时补充相应的思想内涵,导致了这个思维传统一直占据着民众的头脑。

中国要建设现代法治社会,就必须让民众产生现代法治的理念;而这首先要做的,就是赶走民众脑中“乡土中国法律模式”的思维定势。一方面,应当加强民众的立法、司法参与程度;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强立法、司法、执法的细致性、可操作性。只有民众在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都能体会到国家成文法的存在,才能逐渐潜移默化地驱走他们脑中“乡土中国法律模式”的思维定势,才能为实现现代法治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