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前,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律分析:如果被起诉,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会在一定时间内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传票。被告在收到传票之后,应该准备出庭。如被告没有及时收到传票,则应该由家属代为转达或者送达。如果被告人提前知道原告的起诉行为,可以去法院询问法官,来知晓自己是否受到起诉。法院也可能发送邮件,来送达起诉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电话通知。
书面通知,送达传票。
法院开庭时必须要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的律师,如果请了律师,可以不通知当事人的家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