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事务所离职但是又以事务所的名义代理案件属于什么性质

2025-05-05 15: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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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法》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承担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